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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通大学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
2022-06-10 点击: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的保管和利用档案,更好的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学校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实行集中保管和分级管理体制,由档案馆管理和开展工作,同时接受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学校建立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共产党员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每管理一千人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六条 干部档案工作所需的设备和业务经费,列入学校预算统筹解决。

第七条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职责:

(一) 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积累档案史料。

(二) 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 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 为学校及有关部门提供干部人事档案利用。

(五) 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六) 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

(七) 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八) 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第八条 学校对所管理干部、职工都要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人事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副本是干部人事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人事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四章 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要建立主动移交干部人事材料归档的制度,严格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时将干部人事材料移交档案馆。

第十三条 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需指定一名兼职档案员,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移交档案馆归档;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干部人事材料。

第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对移交的干部人事材料,要认真核对,及时办理归档材料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 鉴定、整理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把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入口关”,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核。

第十六条 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并提供职工工号;材料要完整真实、文字清晰、手续完备。

第十七条 归档材料残缺不全、头尾不清、无故涂改、不符合归档要求,通知形成材料部门整改;对未能按时移交或缺少的材料,应及时向材料形成部门催要;对不属于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退回材料形成部门。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不得用计算机打印签名。

第十九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工作。

第六章 查阅利用工作

第二十条 查阅单位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档案馆领导批准后,查阅单位安排两名中共党员干部到档案馆阅档室查阅档案。

第二十一条 查阅档案时,档案工作人员根据规定,确定提供档案材料的范围,凡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档案,不得翻阅,并对查阅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散布档案内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录或复制档案内容。

第二十三条 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借出时,借阅单位填写《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审批表》,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章,经档案馆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手续,限期归还;档案借出时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及转借他人;不准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参观、游览、探亲访友。

第二十四条 查(借)阅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批注、抽取、增添、撤换、损坏档案;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转递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档案需转出时,人事部门出具“档案转递通知单”,档案工作人员在接到“档案转递通知单”后,一个星期内将档案转出给新的主管单位。

第二十六条 转出的档案必须认真的检查、整理,确保档案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第二十七条 转递档案必须按“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按要求密封包装。

第二十八条 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本人自带,档案转递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二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及时做好档案转递登记和妥善保管“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存根;转出的档案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应发函或打电话询问,以防丢失。

第三十条 收到转递来的档案,经检查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退回发档单位。

第八章 检查、统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管理干部人事档案,要建立档案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二条 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要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 对提供利用后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要认真检查,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

第三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转出或转入时,要认真对照目录检查核对,防止张冠李戴放错卷或缺少材料。

第九章 保管、保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要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对干部人事档案严密、科学地保管。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要建立坚固、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专用档案柜;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第三十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尘、防虫鼠、防光、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工作;保持库房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温度14℃—24℃、相对湿度为45% —65%)。

第三十八条 坚持档案库房每月检查一次制度,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要设置专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办公室三室分开。

第四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私自借给他;严禁个人私自保存任何人的档案材料;非档案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第四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认真履行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