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档案的接收、移交,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特规定本校档案的移交时间和案卷要求。
第一条 接受各类档案的时间:
1.学校党、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文书类档案材料,在次年三月底开始移交,六月底前立卷归档结束。
2.教学类档案材料,除处分材料在次年三月底以前移交外,其他各类材料在完成一个培养周期(即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后,当年寒假前一次性交清归档。
3.科研档案在项目结束或部分完成后两个月内,由科技处指定专人负责移交。
4.基建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核并指定专人按要求整理造册后移交。
5.设备档案在设备验收完成投入使用后两个月,引进设备的索赔期满两个月内移交,其他综合设备类档案,在次年三月底以前移交。
6.财务部门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专职的会计人员在本部门保存一年后,按其全部移交。
7.照片档案在完成一个或一个项目鉴定后,连同底片及时归档。
8.其他各部门档案材料在次年三月底前移交。
第二条 移交的档案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案卷齐全完整;
2.分类清楚
3.立卷科学、便于利用;
4.根据保管期限表正确划分保管期限;
5.编制案卷目录;
6.填写好立卷单位及卷内备考表;
7.编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写明案卷标题、卷内文件页数、案卷数量、移交时间,经清点核对无误后,双方在目录上签字盖章,一份留档案馆保存,一份由移交单位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