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档案的质量,便于保管和更好的发挥档案的利用价值,减少不必保存的案卷,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馆根据国家有关保管期限规定,对已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由档案室制定《档案材料鉴定销毁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档案馆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鉴定领导小组,对到期或过期的档案采取直接鉴定的方法,以一个年度或一个项目的成套材料为基础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后,对到期档案提出销毁或延期意见。
三、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按类编制销毁清册,销毁清册上必须有档案清理经办人、档案馆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领导、档案所属部门领导校领导签字;重要和机密案卷必须逐卷审查并写出销毁报告,经有关部门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即可销毁。
四、对批准销毁的档案,在原目录上注销,销毁时必须有两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
五、销毁档案要派两名以上人员送档案局指定地点鉴销,并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应销毁的档案材料向废品收购站出售。
六、未经鉴定和领导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