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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通大学档案保密规定
2022-06-10 点击: 作者: 来源:

第一条 档案保密范围

(一)上级机关下发的保密文件材料;

(二)本校所发的保密文件材料;

(三)本校党、政会议记录;

(四)本校未公开的统计数字和图表;

(五)干部内部考核、清查的材料;

(六)涉及个人的审查处理材料;

(七)国家批准的发明及重大的科研项目;

(八)涉及专利或未能转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科研成果材料;

(九)科研中未发表的资料;

(十)出国人员派遣计划、名册及涉外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一)本校财务预算;

第二条 不属于保密,但使用中不易扩散的材料

(一)未公开的统计数字;

(二)不宜公开的科研资料;

(三)出版物审核稿单;

(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

(五)未发表的论文;

(六)学位评定的评审材料;

(七)对干部、师生的处分材料;

(八)会计档案;

(九)档案形成单位限制公开使用的材料;

第三条 保密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一)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保密制度,严守机密。

(二)严格遵守借阅制度,认真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扩大借阅范围。

(三)查阅保密档案,须经保密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馆负责人审批,如需借出、复制或摘抄的,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档案管理人员对复制、摘抄内容要审核确认并认真登记。

(四)本校保密档案一般不予借出,如需借出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五)借阅档案人员,不得将保密档案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如当天不能归还档案,必须将保密档案放在加锁的文件柜内,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条 保密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一)按档案的保管期限,定期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保密档案按程序进行销毁。